基金会章程 Foundation Constitution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。
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国家政策;弘扬爱国主义、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身障人就业创业及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,发展社会福利和身障人事业,支持与推动社会公益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。
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(贰仟万元整),来源于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。
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远东大道6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:
(一)接受社会募赠,呼吁社会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特别是身障人,鼓励他们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;
(二)资助帮扶贫困身障人,参与身障人的康复、教育、就业、残疾预防等社会服务工作,全心全意为身障人服务;
(三)开展和促进身障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培训工作,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和创造创业条件;
(四)与国内外友好团体、个人以及港、澳、台同胞、海外侨胞开展交流与合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、负责人
第八条 本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,设理事会。
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连任。
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:
(一)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;
(二)热心帮助身障人和社会弱势群体事业,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;
(三)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;
(四)有能力参与和推动社会福利特别是身障人事业的发展。
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、主要捐赠人、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;
(二)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业务主管单位、理事会、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,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;
(三)罢免、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;
(四)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
(一)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理事有退出的权利。
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;
(三)热心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。
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。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(五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(九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。